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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二院隐瞒孕情实施手术,怎凭未予告知一“拒”了之?
最近,家住常州市区的周女士和陈先生遇到“伤心事”。原因是周女士年初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的一次手术,给自己和家人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周女士和爱人年龄逾40岁。周女士是1981年8月出生,43岁,属高龄待孕年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在明知周女士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未予告知,甚至故意隐瞒孕情,实施了“刮宫”手术,直至患者出院后才被告知已经怀孕,致使周女士失去了已难得的怀孕机会。
事件经过
2024年1月1日下午,周女士本人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检查身体。见到提前预约的主任医师刘素芬后,患者周女士特别向刘医师说明:最近几日有女性生理异样的情况。刘医师就让本人去做了一个阴超,出来结果说患者是“子宫息肉”,给出倾向是直接做宫腔镜手术。周女士说自己正在备孕期间,特意强调担心自己是否已经怀孕了......在周女士自己的坚持下,刘医师提出需要通过十天验血,以判断究竟是否怀孕。
1月4号早上周女士按照刘医师要求,直接到常州二院阳湖院区住院部(当时是刘医师安排周女士过去的,周为了确认也再次尝试打电话给刘医师本人确认,但最终还是没见到她本人),空腹抽血化验,周女士又再次向现场医生说明自己目前备孕的事实并提出异议,请医生注意且需要做是否怀孕检测,而在周女士怀孕结果出来却未被告知之前,病情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按医院方要求,患者就“被”直接安排住院,具体位置是6栋13楼41床。
1月5日晚上7时左右,医务工作人员就非常“直接”的把周女士推进手术室进行全身麻醉刮宫手术,8点50分左右完成手术。从4号早上抽血检查至5号晚上手术前,在这期间没有任何人向患者提及说抽血检验结果。
1月8日早上9点半左右,周女士爱人到常州二院阳湖院区6栋13楼前台医生处办理出院缴费。缴费好后,他向医生要所有的检验报告及出院小结,医生回复说她们没有检验报告及出院小结,等我们来复查时再给我们。
直到1月9日晚上,周女士才接到常州二院阳湖院区医生打来的电话,告诉说抽血检验是怀孕的。这让一个本来就需要特别关心和呵护的备孕做母亲的周女士心理顷刻崩溃,当时就无法控制大哭起来......
等缓过神后的周女士才再次拿起电话向刘医师质问究竟为何,刘素芬医师却以当时听不清为由先是直接挂断电话,随后又回电话称,“她们科室会负责的。”
周女士爱人1月8日早上办理出院时,曾向医生要检验报告回复说没有,得等到复查时再给我们。直到手术出院第二天晚上了,也就是1月9日晚上医生打电话来却说抽血检验结果是怀孕状态。为查看检验报告到底是什么情况,当晚8点左右,周女士爱人赶到医院一楼大厅检验报告打印设备处欲打印检验单,结果仍然显示“医生审核中,请耐心等待,注意取报告时间”。
1月10日早上,周女士的爱人到医院档案室申请复印检验报告等资料,结果工作人员告知资料还未送到档案室,让其找住院处的科室医生。于是赶到6栋13楼找到科室医生说明来意,接着科室医生带着相关检验报告到协调室请示领导意见,然后随同科室医生来到档案室进行办理资料复印申请手续。
当拿到1月4日早上空腹验血的检验报告单后,其中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检验报告单明确显示报告时间为2014年1月4日11点39分。也就是说,怀孕检测报告1月4号当天就出来了,但为何1月5号晚上还要对周女士直接进行全身麻醉刮宫手术?周女士及爱人十分不能理解,既然是已经怀孕,为何手术前不告知,却对周女士隐瞒怀孕的情况下进行全身麻醉刮宫手术。打印设备处打印检验单一直打不出来,索要材料又一拖再拖,是否有故意隐瞒真相之嫌?那么现在手术完,周女士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还有抑郁倾向。今后周女士到底是否再能正常怀孕呢?更是不得而知,医院也没说法!
二、医疗安全怎凭“未予告知”,一拒了之?
根据1月4日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提供的检测报告单检测项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结果为937.49mIU/ml,报告数据清楚明了周女士已经怀孕。
据省有关妇科专家介绍,子宫息肉手术并不是紧急手术,对于医院来讲重点工作应该是先排除怀孕,然后再考虑手术。孕检单报告出来显示怀孕,院方不通知也不告知,还继续手术,说明医院存在严重的管理不善,没有按规定执行,按自己主观意识行事,致患者身体安全与不顾。此次常州二院对周女士直接全身麻醉刮宫手术的做法,是否影响到后面对周女士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甚至是否影响到后面周女士夫妻生活和怀孕,对周女士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家庭影响等,是难以衡量的。
在周女士同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无实际沟通结果的情况下,随即向常州市卫健委反应情况。卫健委认定为:“诊疗过程中,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沟通、告知不到位的过错,”并且表示:“我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了解到,您与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在协商处理,我委将继续督促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三、常州二院该不该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展开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同时协调医患双方尽快对事故和善后事宜做出及时妥善处理,对事件中责任人和单位认责、追责。
此手术事件已经过去近5个月了。但,至今,常州第二人民医院并没有任何诚恳的道歉和妥善的措施加以处理。周女士和爱人希望常州二院(阳湖院区)践行“以有温度的品质医疗促进民众健康”的郑重承诺,认真妥善处理患者合理诉求,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周女士
身份证号码:32082319***25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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